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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国科协《关于开展学会评价与评选“学会之星”活动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2014-11-11 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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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
各地级以上市科协: 

  中国科协为规范学会管理,加强对地方学会工作的指导,推进地方学会的改革与发展,开展评选2005年10强“学会之星”、300个省级“学会之星”和500个市级“学会之星”的活动。请你们认真学习中国科协《关于开展学会评价与评选“学会之星”活动的通知》(科协学发[2005]091号),按《通知》要求,依照《“学会之星”评选办法》、《省级学会评价办法》和《市级学会评价办法》,积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文件刊登在广东省科协网站:www.sta.gd.cn,请自行上网下载。

  联 系 人:胡  勉

  联系电话:83550684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学会评价与评选学会之星活动的通知

科协学发[2005]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学会部,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
科协学会部:

  为规范学会管理,加强对地方学会工作的指导,从1990年开始,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与《学会》杂志社联合开展了对地方学会的评估工作,每年评选出300名左右的省级“学会之星”,在《学会》杂志上进行表彰。通过制定学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学会评估机制,评选“学会之星”,逐步实现了对学会工作的量化管理。经验表明,评估、评选工作对各级学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推动地方学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学会之星”的影响和示范作用,推进地方学会的改革与发展,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同意,对2005年评选的10强“学会之星”、300个省级“学会之星”和500个市级“学会之星”,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行文表彰、颁发证书及奖牌,并在《学会》杂志上公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学会杂志社科技社团评价中心,依照《省级学会评价办法》、《市级学会评价办法》和《“学会之星”评选办法》,继续开展省市级学会评价和学会之星评选工作(见附件),

  二、学会评价和学会之星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于统计数据滞后的原因,每年评价和评选均使用上年度统计资料,但评选结果作为当年奖项(例如,2005年学会之星评选,采用2004年的统计数据)。

  三、请各地科协学会部按照评价办法和评选办法的要求,认真并及时完成量化测评工作和学会之星评选等各项工作。

  四、有关具体事项,请与学会杂志社科技社团评价中心联系。

附件:1、“学会之星”评选办法2、省级学会评价办法3、市级学会评价办法  4、学会杂志社科技社团评价中心组织机构 

文件下载:

附件1-4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秦威、王恭

电  话:0591-87559749、87817254      传  真:87670896

电子邮箱:xuehui99@163.net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号《学会》杂志社   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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