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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2014-07-23 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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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社区科普工作制度化、群众化、经常化,结合广东实际,特制定《广东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不含街道),在开展科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省级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条件的要求,自评取得总分90分以上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倡导科学,反对迷信,遵纪守法。
  (二)认真贯彻实施《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积极探索社区科普发展新路子,通过开展社区科普活动,社区的凝聚力、影响力明显提高。
  (三)党政领导重视。社区建立科普工作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机构,将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工作议事日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每年至少研究科普工作3次以上,社区领导带头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制定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文件、资料管理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四)经费有保障。能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社区科普工作经费。
  第四条  科普基础设施
  社区科普基础设施配置齐全,最少要求建有社区科普志愿者服务站、科普活动室(中心)、科普图书室、科普网站、科普画廊等。
  (一)社区建立科普网站或网页,定期向省科协社区科普网站上传社区科普工作信息,每年上传信息量不少于10条。社区科普网站要结合辖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科技法律法规、科学常识、生活小窍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防震减灾、健康生活、移风易俗等科普知识。使之成为居民喜爱的社区科普网站 。
  (二)社区建设有10米(2处)或5米(3处)以上的科普画廊或科普橱窗,画廊表面整洁规范,美观大方。画廊(橱窗)内容每年更换不少于6次。每次更换有详细的时间、内容及照片记录,收集、整理和反馈公众对科普画廊宣传内容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规范管理。
  (三)建有社区科普志愿者服务站、科普图书室、科普活动室,总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配有一定数量的科普器材,科普刊物和科普图书资料1000册以上,并逐年增加。
  第五条 社区科普队伍建设
  (一)社区建有科普协会或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二)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每人每年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第六条  科普活动及成效
  (一)突出主题,坚持开展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坚持开展“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等重大科普活动,社区居民参与率达到50%以上,每年科普活动不少于5次。
  (二)围绕社区居民日常工作生活的科技需求,坚持开展科技培训、科普讲座活动,每年举办培训、讲座、报告会、咨询服务不少于10次,社区居民参与率达30%以上。
  (三)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健康生活的风气蔚然成风;社区环境整洁、优美、安全。
  (四)社区科普与社区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成绩显著,获得过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考核办法

  第七条  申报与考核
  (一)创建活动每年申报一次。由省科协、省文明办和省科技厅综合各地社区科普工作的情况,确定和下达各市的推荐名额。各市科协、文明办和科技局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和本创建标准,积极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社区进行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社区。
  (二)由省科协、省文明办和省科技厅联合成立广东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社区进行资格审查和文字材料的初审,并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提出符合标准要求的社区报创建工作小组审批。
  (三)广东省科普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活动有效期5年。省科协、省文明办、省科技厅将组织届中、届满考核。对届满考核合格者,将重新颁发牌匾;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颁发牌匾。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社区,在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协、省文明办和省科技厅进行命名表彰,并授予“广东省科普示范社区”牌匾和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创建标准由广东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创建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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